趁夜深路边胁持下班女,强奸未得逞又抢钱财,被害人急中生智,哄骗说家中无人可一起回家,被告人竟鬼使神差跟随其后,在被害人家门口被当场抓获。11月1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柳某在开封市鼓楼区解放大道小南门城楼北边西侧路边,拦下推着电动车回家的被害人小玲,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将小玲拉至小南门城楼西北侧墙角处,欲强行与小玲发生性关系,但未得逞。后柳某又采取威胁的方式拿走小玲现金人民币212元。随后小玲将柳某哄骗至住处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以胁迫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柳某又采取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