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鼓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华,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为395元,由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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