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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让亲姐妹反目变仇人 三姐妹将老三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04-07 15:47:22


    吴家的四姐妹一向感情不错,可大姐、二组和小妹竟将老三告上了法庭,她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2014年7月份,吴某姐妹四人的父亲不幸去世,姐妹四人因老人房产及存款如何分割问题起了纠纷。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姐妹间的继承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吴军庆名下存款54.2元由被告继承。

    原、被告的父亲吴军庆于2014年7月23日去世,母亲张秀英于2013年3月17日去世。原、被告父母生前有鼓楼区胜利街私房一幢、五建家属院私房一套,在邮政储蓄银行存款5万元。三原告认为该房产与存款均系父母遗产,要求与被告均等继承房产与存款。

    庭审中,被告吴红称原告所诉房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因三原告曾不孝顺父母,当时父母经济困难,无钱治病,分别将上述两套房卖给了自己,且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已发生物权转移,应驳回其诉求。存款如果有的话,同意分割。

    庭审中查明,三原告与被告吴红系姐妹关系,其母张秀英于2013年3月17日去世,父亲吴军庆于2014年7月23日去世。吴军庆、张秀英生前在开封鼓楼区胜利街有住房一处。2013年9月4日,吴军庆立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其名下属于其个人的全部财产由被告吴红继承。2014年5月15日胜利街房产已过户到被告吴红名下。而原告所诉的五建家属院房屋一处2013年7月5日登记在被告名下。吴军庆在中国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营业部银行帐户截止2014年9月28日尚有存款54.2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坚持不同意对上述开封鼓楼区胜利街17号遗产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作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开封市鼓楼区胜利街房屋系本案被继承人吴军庆、张秀英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拥有一半产权,被继承人吴庆军在生前已将属于其的一半产权赠予被告吴红。因被继承人张秀英先于吴军庆死亡,被继承人张秀英对该房所拥有的一半产权应由吴军庆、三原告及被告依法均等继承。又因被继承人吴军庆生前已立有遗嘱明确其名下财产份额由被告吴红继承,故吴军庆名下存款54.2元由被告吴红继承。因上述所述遗产房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三原告又坚持不对该房进行评估作价,故对三原告要求与被告继承房产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吴军庆名下存款54.2元由被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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