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车辆 法院判其徒刑
作者:谢明英 朱伟 发布时间:2010-06-01 15:54:37
盗窃电动车,法院主持公道。5月1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凌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11月10日14时,被告人凌杰结伙小鹏(真实姓名不详,现在逃),在本市未来美好家园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李艳慧大阳牌电动车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9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杰结伙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凌杰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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