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所开发小区的周边居民发生纠纷,居民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欲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未阻止反而提供线索,致使被害人受伤。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林远系开封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其公司在开发富士小区时与周边居民发生矛盾。2009年6月,被害人厉海、姚华、杨蓝等人到市城建局反映兴隆开发公司房屋开发的问题,被告人林远在明知夏培路(在逃)等人欲对反映公司问题的人员实施伤害,给夏培路等人通报被害人活动信息,指示犯罪对象。后夏等人在一加油站附近持刀对厉海、姚华、杨蓝实施伤害。经法医鉴定,厉海全身多处刀伤,损伤程度为轻伤;姚华左侧五根肋骨多发骨折,左胸腔少量积液,损伤程度为轻伤;杨蓝被人用刀扎伤,右腰部两处皮肤裂伤,全身数处皮下出血、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远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以被告人林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