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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电表为偷电 触犯刑律蹲班房

  发布时间:2010-06-23 15:24:42


   私自改动变压器电表只为偷点电。6月2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金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9月,被告人周金凤指使王全对其经营的汪屯乡大苏村玻璃丝厂变压器电表进行改动,使变压器电表电压减少一项以窃电,使该玻璃丝厂于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9日生产时通过改动的变压器电表窃取电量6402千瓦时,经鉴定价值45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金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巳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金凤归案如实供述犯罪,积极退赃。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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