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暖气本是琐事,却因意见不一致发生撕打,致使被害人受伤。6月2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春富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1月20日下午6时,被告人高春富与同事到被害人李盼家维修暖气,双方因暖气维修问题发生争吵撕打,被告人高春富用拳致李盼右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春富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撕打而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高春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民事部分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