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案例索引】
一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2009年4月24日)
【案情】
原告侯伟民(反诉被告)。被告郭光(反诉原告)。原告诉称:原、被告住上下楼邻居,被告于2008年6月28日在未打招呼的情况下,未经允许在原告南阳台外墙壁上安装空调副机,安装时膨胀螺丝打透阳台墙壁,并穿透室内瓷片。原告认为:一是被告不应该把空调副机安装在原告的阳台外墙上;二是阳台外墙不承重,已经穿透了墙体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一但开机,机器运行会振动墙壁;三是为以后造成安全隐患;四是一楼有被告安装的地方。总之,被告在行使安装空调权益时,不应损害相邻住房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空调副机,恢复原貌,消除隐患。被告答辩并反诉称:若拆除都拆除,若不拆除都不拆除,瓷片打破了,被告可以赔偿。2007年原告因安装空调副机曾到被告家协商,说要将空调副机安装至原告家阳台外被告家主卧室窗户上方,当时被告并不同意,原告称俩家是同事又是上下楼关系,互相方便一下,到时候被告需要安装时也可以在此安装。随后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安装在被告家卧室窗户上方,在其使用过程中,尤其在被告家人休息时,空调副机影响睡眠,老人休息,孩子学习都被干扰,而且空调副机冷凝管排水都排放在被告家院内,造成环境污染,甚至是花草死亡,这些严重影响了被告家的正常生活。另外,原告在装修时,不注意采取保护措施,造成被告家卧室石膏吊顶严重变形、裂缝甚至脱落,既影响了被告家卧室的正常使用和美观,又带来了安全隐患,更破坏了卧室的居住环境。故被告提起反诉,要求:1、原告停止侵害,将其空调副机安装在其阳台内部,以保持反诉被告正常生活;2、原告负责维修因其装修给被告造成的卧室石膏吊顶裂缝、脱落等损害或赔偿相应损失。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原告家的空调机是2004年4月份安装的,空调副机安装在原告家阳台外,对被告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邻里关系,当时与被告协商过,也征得了被告同意。被告家卧室石膏吊顶变形、裂缝甚至脱落并不是原告家装修造成的,且以前被告从未找原告说过此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开封市总工会干部,被告已退休,双方于1999年入住鼓楼区西坡北街5号院5号楼3单元(市总工会家属楼),原告住二楼,被告住一楼。原、被告所称的空调副机即空调室外机。2004年4月原告安装空调,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其家南阳台外墙壁上。2008年6月28日被告安装空调时,未经原告同意,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原告房屋南阳台外墙壁上,安装时膨胀螺丝打透阳台墙壁,并穿透室内瓷片,双方发生纠纷。市总工会领导曾出面调解,但调解未果。
【审判】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原告房屋的南阳台外墙归原告所有,未经原告同意,他人无权使用。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家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原告房屋南阳台外墙壁上,且安装时膨胀螺丝打透阳台墙壁并穿透室内瓷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空调室外机,恢复原貌,消除隐患,对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同理,原告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阳台外墙壁上,并不侵犯被告的权益,被告要求原告拆除,于法无据。庭审中,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家卧室内石膏吊顶裂缝、脱落是因原告家装修房屋造成的,其要求原告维修或者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光拆除其安装在原告侯伟民房屋(本市鼓楼区西坡北街5号院5号楼3单元3号)南阳台外墙壁上的空调室外机,并将因装卸空调而对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坏修复;二、驳回被告郭光的反诉请求。
【评析】
不动产相邻关系是一套与所有权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对于调和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稳定不动产财产秩序,促进不动产的充分利用,具有重要作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3)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4)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5)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6)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7)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8)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9)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原告房屋的南阳台外墙归原告所有,未经原告同意,他人无权使用。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家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原告房屋南阳台外墙壁上,且安装时膨胀螺丝打透阳台墙壁并穿透室内瓷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恢复原貌,消除隐患。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就确立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明确:“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我国相邻关系的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进步。物权法再次肯定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处理相邻关系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调整作了更全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对相邻关系的处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办,无规定的可以按当地习惯办;二是对几种常见的相邻关系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相邻用水关系上,要求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要在相邻人间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要尊重自然流向;在相邻通行关系上,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挠并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不得堵塞;在相邻土地关系上,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相邻环境保护上,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施放污染物妨碍相邻人生产;在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关系上,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三是要求在使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尽量避免造成损害,在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则应对提供方便而受到损害的相邻人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