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合同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便捷的“护身符”,从商家到百姓,遇到相关问题经常会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神圣的,一份双方合法订立的有效合同,是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履行期间如一方违约,将要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8月1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张利承担违约金16万元。
原告王华与被告张利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书,租期2年,租金为每月7500元。可是被告租了不满一年,突然因为自己个人原因要解除合同,并将房屋退给了王华,导致王华的房子至今仍处于闲置状态,其应该得到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王华就其所受的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合同,判令被告张利支付违约金18万元。案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解除合同一事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降低。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自身的特殊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被告已将房屋腾空实际交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解约事实予以确认。因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突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使原告房屋收益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8万元,被告请求酌减,虽然被告单方解约使原告受到损失,但原告也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酌定被告赔付原告违约金16万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