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联系准备购买毒品,双方交易后被当场抓获。6月2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柳景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随卷转来被告人作案工具小灵通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2月27日晚11时,吸毒人员李海钢给被告人柳景打电话联系欲购买五包毒品,二人约好于当时晚11点半左右在开封市蔡屯西街与魏都路交叉口交易。二人见面后,由于李海钢只带200元现金,故柳景将2小包毒品卖与李海钢,后李海钢离去,被告人柳景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3小包及200元现金。经鉴定,3小包毒品(重1.0克)中含毒品海洛因成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