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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钱购买助力车 抢人钱包实不该

  发布时间:2010-07-09 08:38:39


    两个花季少年合伙购买摩托车预谋犯罪,为抢劫得逞竟将被害人拖拉数十余米远。7月5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凯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楠伙同李凯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李凯骑着二人兑钱买的助力摩托车带着被告人张楠,到市155医院门口,由张楠去夺被害人的提包,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将途经此处的受害人刘霞拽倒,拖拉十余米后,抢走其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0余元、面值100元的三毛卡三张、三星U608手机一部,经作价价值为980元。案发后所抢手机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楠、李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驾驶助力摩托车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应按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张楠、李凯犯罪时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张楠和李凯的家长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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