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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参考性案例十九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施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0-27 17:31:07


    某房产公司因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向施某某借款1000万元,期间,房产公司按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4分每月按时支付利息,并归还施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后因房产公司管理层出现问题,导致未按时支付本息,施某某遂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按每月4分计息。诉讼中,双方就诉讼前已支付的超过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是否冲抵诉讼后的本息产生分歧。审判实践中,此类问题常见多发,但各地各级法院认识不一,裁判尺度不一。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将诉讼前借款人支付的超四倍利息作为自然之债,不冲抵诉讼后的不超过四倍借款本息;二是将诉讼前支付的超四倍利息冲抵诉讼后的本息。

    该案例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在诉讼前支付了超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是否冲抵诉讼后的本息问题作了具体阐释,对于统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标准,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责任编辑:谢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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