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新闻摘要

鼓楼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

  发布时间:2015-10-28 10:27:29


    美其名曰以“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业为幌头,涉及8名传销头目的一起特大传销案,于10月27日上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鼓楼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规模最大、涉案人级别最高的传销案,穆某等8名被告人出庭受审,8名律师出庭进行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间,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人穆某为首的传销团伙到开封进行传销活动。该团伙成员以连锁经营为名,以“1040阳光工程”为诱饵拉人头发展下线,要求新加入成员须缴纳3800元用于申购产品1份,最多可投资21份,总计69800元,可任意选择份数,并规定每人限发展3名下线,上线下线层层累加,按“五级三阶制”模式享受相应层级待遇和计算返利。通过层层发展,至2014年11月底该传销组织在开封传销人员已达300余人。穆某等8名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均达到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其分别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或申购、培训等职责。

    据查,该传销组织无营业场所,无任何产品,以所谓“纯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运营,并承诺1-2年后能受益1040万。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及级别划分,通过严密组织,明确各自分工,大肆骗取公众钱财,已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穆某等8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所谓“1040阳光工程”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被告人穆某等8名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8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

    庭审中,各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该案庭审持续了一天,鼓楼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克 燃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