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系熟人关系,原告主动出资62000元,为被告办理退休手续,被告表示后续养老金均可由原告领取,数年后,原告领取的钱款已经累计达到当初出资的6万余元,被告感觉吃了亏,于是心理极不平衡,遂挂失了工资本,导致原告无法继续领取退休金。5月26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姚阳诉曾强、曾荣(曾强女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姚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9年1月17日,原告姚阳自愿出资为被告曾强办理退休手续,双方签订了协议书1份,约定:1、原告出资62000元为被告曾强办理退休;2、被告曾强自办理退手续后的次月起(2009年2月)至终生,全部退休金由原告姚阳领取、保管及所有。2009年1月19日,姚阳自愿将62000元交给被告曾强的女儿曾荣,曾荣为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将手续相关票据交给了原告姚阳。2009年3月25日,被告曾强将其退休工资本和退休证交于原告。原告自2009年4月开始领取被告的退休金,一直领取到2015年6月止,共计领取了64次,合计人民币84696元。2015年7月,被告曾阳、曾荣认为原告已经足额领取了其出资的62000元,就自行办理了工资本挂失,导致原告无法继续领取退休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原、被告于2009年1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第1项内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依法有效;约定的第2项内容,关于由原告每月足额领取被告的退休金至终生的方式偿还原告借款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二、原告共领取被告曾强退休金84696元,二被告辩称已足额履行偿还62000元的义务,法院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被告曾强支付借款本金62000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告姚阳主张被告曾荣承担协议书中的还款义务,因被告曾荣未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也不是协议书的相对人,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鼓楼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解释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