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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窃屡次进宫 操旧业又入班房

  发布时间:2010-08-04 09:20:03


   二十年内曾因盗窃“六次进宫、一次劳动教养”。8月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蒲国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蒲国富在198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3月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11月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4月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2010年1月11日犯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送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

  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蒲国富在本市中山路北段一鞋店门口将被害人徐强的邦德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后挥霍。被告人蒲国富于 2010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在劳动教养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蒲国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劳动教养期间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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