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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离婚只为躲债 法院明察判决公正

  发布时间:2016-06-16 08:28:10


    债务人王晓梅在身负巨债的情况下与丈夫卢帅东将房屋低价转让给其亲戚魏宝强,并与丈夫卢帅东签订离婚协议,债权人曹晓欢讨债无门,上告法院要求解除这三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王晓梅、卢帅东、魏宝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王晓梅在2015年3月25日之前,分三次向原告曹晓欢借款共计95万元,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0%。事后被告王晓梅与被告卢帅东,同被告王晓梅妹妹的公公魏宝强,在开封市市民之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约定将二人将离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以30万元的成交价出售给魏宝强(该房屋核定计税价格为659795元)。王、卢二人并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在被告王晓梅、卢帅东、魏宝强于2015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约定,该房屋房款价格为80万元(包括装修等),首付款为被告王晓梅欠被告魏宝强的借款本息38万元,尾付款为被告魏宝强替被告王晓梅偿还银行的抵押贷款4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王晓梅、卢帅东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侵害了其债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晓梅、卢帅东和魏宝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人民法院才可以撤销。第一、被告王晓梅、魏宝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38万元借款本息真实存在,被告魏宝强辩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房款30万元是为了规避国家税收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价格是明显的不合理低价。第二、原告曹晓欢和被告王晓梅、卢帅东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法院判决,且债务在2015年3月25日之前就已经形成,被告王晓梅在3月25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后就转让房产,并和卢帅东协议离婚,客观上减少了其责任财产,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第三、被告魏宝强是被告王晓梅的亲属,从时间节点上看三被告的房产交易行为不符合一般市场的常态,三名被告存在主观故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刘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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