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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离婚后应否共同承担?

  发布时间:2016-06-28 08:43:50


    被告王明向原告许华借款30万元,到期后却迟迟不还,更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资金,甚至还与妻子潘晓梅离了婚。原告多次寻找二被告,王明一直避而不见,而潘晓梅则认为自己已与王明离了婚,不应承担这笔债务。无奈之下许华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欠款30万元及利息。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明偿还原告许华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被告潘晓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明与潘晓梅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曾于2004年离婚,2005年复婚,又于2015年6月3日在开封市禹王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财产分配:现有住房一套、汽车一辆及屋内所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子女抚养:有一儿子王某某归女方抚养,男方需每月给予生活费500元。债权、债务及其它有关协议事项:男方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2014年8月,被告王明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4年8月31日,原告通过其朋友拜某帐户转入被告王明帐户30万元。被告王明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许华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人:王明,2014.9.1”。原告称该条系被告王明于2014年9月4日补写。被告潘晓梅在庭审中认可该条系王明书写,但坚持否认该笔借款的存在。现原告以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由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王明向原告许华借款30万元,有其出具借条等为据,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明归还该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明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书面约定,法院对原告所诉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予以支持,其余不予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要求被告潘晓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范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刘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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