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到歌厅盗窃液晶电视机,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8月16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张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王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5月22日凌晨4时,被告人李亚提议盗窃本市中山路一KTV歌厅内的液晶电视机,被告人张华、王芳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李亚翻墙进入该歌厅内,将歌厅内的六台康佳牌液晶电视(价值21190元)卸掉,从该楼二楼递给在楼下的张华,尔后由张华、王芳找来出租车,三人将盗窃赃物拉至李亚租房处。案发后,赃物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亚、张华、王芳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结伙盗窃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全部追回。且被告人王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偶犯,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王芳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