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日渐提高,遇到借款的情况,一般都会以借条为凭证,但明显有悖国家规定的约定,同样不能够受法律保护。7月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东(化名)返还原告佟夏(化名)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返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2014年,被告马东向原告佟夏借款6万元,当时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014年11月29日签订的借据,借据载明:“今借佟夏人民币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止,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息3%,借款到期后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署名马东。”后续期间,被告马东向原告佟夏支付了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7月12日的利息,计2.8万元。至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马东未能偿还借款,原告佟夏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月利息3%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东应当按照借据约定,向原告偿还6万元借款。关于利息部分,原、被告约定的月利息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实际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