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有些借款人往往因各种原因,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能偿还借款。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东返还原告佟夏借款6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返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被告马东曾向原告佟夏借款6万元,当时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被告马东与原告佟夏协商一致,向原告佟夏出具了一份2014年11月29日签订的《借据》,该《借据》载明:“今借佟夏人民币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止,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息3%,借款到期后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借款期间,被告马东向原告佟夏支付了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7月12日的利息,共计2.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马东不能偿还借款,原告佟夏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东偿还借款,并按月利息3%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东应当按照《借据》的约定向原告佟夏偿还6万元借款。关于利息部分,原、被告约定的月利息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所涉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