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陪妻子在医院就诊,因琐事与医生发生冲突,被告人孟强(化名)卡住原告翟红(化名)脖子致其颈部受伤,医生翟红要求患者家属孟强支付治疗费共计16240.94元。10月20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2770.11元。
2016年7月15日下午,被告孟强的妻子在原告翟红工作的医院就诊,被告孟强因琐事与原告翟红发生矛盾,并脚踹彩超室门,后又在走廊内卡住原告脖子将其推至墙壁,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于事故发生后当天,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颈部外伤;2、无骨折脱位脊髓损伤,2016年7月29日出院,共计住院14天。现原告病情暂时稳定出院,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一事协商未果,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240.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医患双方产生纠纷,应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被告对原告实施侵害,致使原告受伤,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虽已受行政处罚,但不应免除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为12770.11元,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