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玲玲一时财迷心窍,取走被害人王红遗忘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内现金9000元,孰不知自己的一时糊涂竟然触犯了刑律。11月1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玲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玲玲在开封市鼓楼区一银行内,从被害人王红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内分三次共取走现金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已归还被害人。被害人王红对被告人张玲玲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玲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无前科证明、谅解书、ATM机交易明细和张玲玲银行卡开户凭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王红陈述、被告人张玲玲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玲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玲玲是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