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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资料带到竞争公司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6-12-07 11:30:31


    【问】:我是一个私营企业的小老板,最近我的一名曾经在入职时签过保密协议的员工从我公司辞职后,到我的竞争对手的公司任职,并将我公司许多核心的技术资料和客户资料都带到了另一个公司使用,使我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问是否可以请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您所说的公司的核心的技术资料和客户资料,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条件,可以视为商业秘密;而这名员工曾经和您签过保密协议,又将您公司的商业秘密带到另一公司使用,则他的行为侵犯了您公司的商业秘密。具体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还要看他给您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同时,这名员工的行为给您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达到 50万元以上,则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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