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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谎称托关系安排工作 诈骗13万获刑三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7-01-13 15:59:52


    开封女子谎称可以托关系为人安排正式工作,骗取他人钱财13万余元。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冬梅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刘冬梅与被害人张丽娟、张亚徽等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刘冬梅谎称可以通过关系在开封市内任意医院为被害人张丽娟的女儿张姗及侄女张娜安排工作,骗取被害人的信任。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刘冬梅以安排正式工作需要费用为由,分别向张亚徽、张丽娟等人索要9600元、13万元。刘冬梅找到何翔帮忙安排工作并将其中的95000元交给何翔(另案处理)。2014年6月和2014年12月,张娜和张姗作为临时人员分别应聘至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上班,至2015年12月,张娜和张姗均未通过医院招考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张丽娟等人要求退钱,经协商刘冬梅同意三个月内退款并给张丽娟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2016年刘冬梅手机停机失去联系。

    后经查实,张娜和张姗均系自己应聘至医院作为临时人员上班,在医院招考过程中也没有任何人打招呼要求特殊照顾张娜和张姗。案发后,何翔、刘冬梅分别于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月26日退赔被害人损失95000元、44800元,与被害人张丽娟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冬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冬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涉及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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