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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男子咬伤狱友耳朵 冲动伤人添刑十一个月

  发布时间:2017-02-28 09:02:30


    监狱本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改造地,但栾某却身处监狱不知悔改,在服刑期间,因干活与狱友发生口角,趁其不备将狱友耳朵咬伤。日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栾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尚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被告人栾某2012年因多次盗窃电缆被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2月2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后被投入到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6年8月29日下午3时40分许,在河南省第一监狱,罪犯栾某、袁某在监区生产仓库劳动时,因干活发生口角和矛盾,栾某趁袁某蹲在地上干活不备之机,将其右耳朵咬伤。根据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袁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栾某系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栾某案发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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