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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升级上“演”抢劫 “领”完刑罚又“领”罚金

  发布时间:2010-09-03 10:32:37


  发生矛盾后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竟纠集他人实施抢劫,最终三名花季少年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今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军、王楠、李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于罚金5000元。

    2008年6月6日夜,陈璐(已判刑)与吴奇(已判刑)为报复与陈璐的女友发生矛盾的王燕,预谋对王燕实施抢劫。陈璐与吴奇联系到被告人张军,张军又纠集了被告人王楠、李伟及王涛(在逃),六人来到王燕上班的酒吧。陈璐在酒吧门口指认了王燕后,和张军及吴奇离开抢劫现场,由王楠、李伟、王涛(持刀)将被害人王燕、赵芳、李曼拉到附近一胡同内,王涛对被害人王燕、赵芳、李曼实施抢劫。抢得王燕“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213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2430元),赵芳、李曼“金鹏”“诺基亚”手机各一部后,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张军分得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军、王楠、李伟结伙采取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军在明知陈璐、吴奇让其帮忙找人打架并准备对他人实施抢劫时,仍积极参与并纠集了被告人王楠、李伟及王涛三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抢劫并分得赃物,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军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楠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李伟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均属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对王楠、李伟减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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