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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7 11:16:49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作,省法院制定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4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作,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应当遵循“纳入为原则,不纳入为例外”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执行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三条 被执行人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被执行人。

    第四条 被执行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执行法院审核,报经上一级法院审批同意后,可以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条件;

    (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有其他不适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第五条 经中级法院审批同意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应当在每月28日前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备案。

    第六条 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呈报审批拟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时,应当提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的调查材料。

    第七条 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执行法院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要定期检查,对错误及不规范的信息要及时纠正。

    第八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予以纠正或者驳回,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执行法院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有关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时,可以采取技术手段隐蔽身份证号码中表示出生月、日的号段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推送已屏蔽信息。

    第十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作,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级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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