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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定期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 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27 11:17:57


    为进一步破解执行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推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定期曝光。各院应充分重视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工作,借助社会舆论共同督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每月应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0%(最少不低于10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中院适时进行集中曝光,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条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应当采取的曝光形式:

    (一)通过报纸、电视、法院公告栏予以公布;

    (二)在失信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居住小区张贴曝光公告;

    (三)在城区主要广场大屏幕、公交车载电视滚动播出;

    (四)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开设“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予以曝光;

    (五)其他曝光形式。

    第三条 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员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公开曝光),限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 确定进行曝光的被执行人,应当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筛选,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五条 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曝光。被执行人认为将其曝光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其理由成立的,应当从曝光名单中撤销。

    第六条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被曝光的被执行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各联动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告知具体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第七条 被曝光的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其曝光信息从有关曝光平台删除,并书面告知各联动成员单位,由相关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其保存期限。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第八条 全市法院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曝光被执行人案件情况及履行情况,保证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充分掌握相关信息,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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