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饭店因开发票问题与两食客发生口角,导致双方大打出手,抡起餐具就互砸,结果致一名食客右手手腕受伤。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8月9日18时许,在开封市鼓楼区宋城路某饭店内,刘某与被害人王某饭后结账时因开发票问题与饭店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因刘某辱骂被告人陈某的舅妈于某,于某拿着包装好的餐具砸了刘某,就这样双方争执愈演愈烈,被害人王某也拿起包装好的餐具砸向陈某一方,陈某一怒之下又用餐具砸向王某,致使王某右手手腕受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向法院缴纳对被害人王某的赔偿款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