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交车司机怀疑一男子持有的军残证是假的而拒载,导致该男子遭受到其他乘客的奚落和嘲讽。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在7月5日18时20分左右,原告程某在开封市金明大道河南大学西门站搭乘被告某交通总公司所有的公交车时,原告程某使用残疾军人证时,司机刘某查验后,怀疑原告持有的证件属于假证,要求原告投币。原告以自己持有的证件系真实证件,予以拒绝,双方产生分歧,各持己见。由于司机刘某坚持让原告投币,而原告坚持不投币,司机刘某熄火停车。乘客对此议论纷纷,期间,部分乘客在劝解双方时,与原告发生言语冲突。后一女乘客代为投币后,司机刘某才启动车辆正常行驶,期间熄火停车将近十来分钟。
由于原告不投币,司机不发车,造成乘客对原告进行谩骂、侮辱,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伤害。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登报致歉,挽回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和精神损害金10000元。
事情发生后,原告程某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进行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决定认为,该公交车驾驶员刘某在履职过程中,因查验证件真伪与乘客发生争执,停车十分钟,违反了总公司服务管理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后司机刘某及被告单位领导就此事情,向原告道歉,表示歉意。另查明,原告程某持有的残疾军人证为真证,有效期为长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事情发生后,被告及时采取措施,向原告道歉,以及损害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致歉,挽回影响,恢复名誉等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