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349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被告牛新兰、张培忠赔偿原告王清河医疗费78604.45元、外购药费518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90元、营养费9630元、交通费23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364.70元共计131053.55元的30%即39316.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张培忠、牛新兰至今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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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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