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在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下,两个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5月初,被告胡靖国想出售自己的房产,于是在房产公司网站挂售,原告王爱华在网上看到这套房子符合自己买房的需求,与被告胡靖国联系想要购买这套房子。胡靖国在收到定金后,又不同意卖房,定金也不退回原告王爱华,迫于无奈,王爱华一纸诉状将被告胡靖国告上法庭,在执行干警多方努力下成功将该案执结。
5月5日,被告胡靖国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以950000元卖给原告王爱华,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原告王爱华与被告胡靖国双方在第三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爱华在合同签订当天向胡靖国支付定金30000元,其中20000元由胡靖国出具收据、剩余10000元由第三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具收据,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当事人需要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屋过户及相关手续,但被告不能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及房产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胡靖国双倍返还购房定金50000元,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院的判决,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执行法官宋健带领执行干警李先龙、张麟茜在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胡靖国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并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财产信息。 在执行法官宋健坚持不懈努力下,胡靖国最终答应先偿还三万元,剩余两万余元每期五千元分四个月还完。因银行反馈解冻银行账户未成功,在执行干警李先龙、张麟茜的陪同下,先后到三个银行解除冻结银行卡。最终把三万元现金送到申请人王爱华的手上,王爱华激动的握着执行干警的手表示感谢。
(文中涉及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