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保险后不幸意外身亡,妻子状告保险公司未按保险合同履行全部赔偿义务。8月2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郑敏意外伤害保险金五万元。
原告丈夫张强开办河南省开封市富农农资销售部,经销化肥。2009年8月12日张强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单位投保,双方签订了《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附加一年期无忧意外短险基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保险合同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附加的无忧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合同于8月13日零时生效,张强于8月14日交保险费5000元。同年9月26日早晨六时左右,张强在其销售部门前往下拽拉机动车上的塑料布市,脚下一滑,脸朝上摔倒在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即通知了被告,当天下午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到原告家调查情况,双方曾就理赔事宜进行了协商,原告不同意对张强尸体进行解剖,并于当天晚上土葬。同年10月13日原告申请理赔,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意支付保险合同主险保险金10万元,不同意支付附加无忧意外险保险金。另查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未约定要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丈夫张强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张强依据保险合同交纳了保险费,事故发生后,被告未依据保险合同履行全额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丈夫张强意外摔倒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须进行尸体解剖,而且保险合同也未约定要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被告以张强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是由于原告不同意尸检造成的,不同意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