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协助下,成功将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所持有的600只股票强制卖出。这是执行局首次使用强制售卖股票这一执行措施的案件,该执行方式为全力破解执行难探寻出了一条新的路径。
在2013年,被告刘华、陈莉曾从原告宋函处借得钱款10万元,二人陆续偿还宋函3万元后便不再偿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宋函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被告刘华、陈莉偿还原告宋函7万元及利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因二被告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函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干警李鹏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又着手查询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线索,但查询结果并不尽人意。执行干警并没有因此放弃,依然不定期在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申请,结果意外发现了一名被执行人陈莉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00股股票,这一发现使得该案件“柳暗花明”。
由于执行股票涉及较强的专业性,为正确执行该案件,执行法官多方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第5条的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为了了解股票强制售卖变价的可操作性及实施性,执行干警不辞辛苦数次前往证券公司,终于在证券公司的协助配合下,将被执行人持有的名为“亚泰集团”“中国铝业”共计600股股票强制售出,所得变价款14433.69元直接汇至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案中,将被执行人的股票强制变卖,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法院以后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思路探索了新路径。执行工作任重道远,为破解执行难执行干警不畏艰难全力前行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