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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看法官如何处理“飞来横祸”

  发布时间:2018-06-11 09:17:36


    案例一:

    “熊孩子”砸坏百万豪车

    案情介绍:原告与被告系小区同一单元住户,2017年10月6日上午10时许,原告高某某将其刚买不到一周的豪车停放在所住小区楼下,住在4楼的小凯(11岁)玩扔玻璃球的游戏,不慎砸到高某停在楼下的车窗玻璃及车顶,事发后,原告将车送修,产生修理费47000元,且新车被外力破坏市值受损。高某某遂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凯监护人李某与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鉴于此,承办法官通过向双方客观分析案件的前后因果,对本案的责任划分进行了认真梳理,对赔偿的项目及标准进行了仔细研判。通过毛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小凯家人一次性支付高某某修车费及其他损失费共计55000元,并于两天前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赔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小光用玻璃球将高女士车辆砸坏,侵害了高某某的财产权利。侵权行为发生时,小光尚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小光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赔偿高某某合理的经济损失。

    案件二:

    卫生室屋顶压坏煤厂仓库

    案情介绍:2018年3月15日下午3时许,一场大风将被告卫生室房顶掀起并向南滑20米左右,将一墙之隔的原告煤厂仓库棚砸塌,导致棚内许多物品被砸坏。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件进入审理环节,承办法官亲自前往事故现场,对原告受损的棚库进行实地勘查,找到了案件调解的突破口和平衡点。在明确双方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通过讲法、讲理、讲情,逐步消弭纷争。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赔偿金额,同意被告一次性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卫生室的房顶将原告仓库棚砸塌,导致原告财产受损,被告作为卫生室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普法角:

    1.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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