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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是“全能战士”,案说“执行不能”的“≠”法则

  发布时间:2018-06-19 11:19:06




    有这么一群人,他们总是脚步匆忙,不分白天昼夜忙碌在各个角落

    加班加点他们默默无闻,舍小家为大家,只为早日实现申请人权益

    有这么一群人,他们总是斗志昂扬,披星戴月奔赴在执行一线

    抓捕老赖他们义不容辞,千里奔波 恶劣天气阻挡不了他们的决心

    城市的每一条大街小巷见证了他们心中不变的梦想

    酷暑,晒黑了他们的脸庞,那是今夏最美的色彩

    他们就是最可爱的人,我们的执行法官

    可执行法官们的每一份辛勤付出,一定会有收获吗?

    不,不是的。。。

    很多到法院申请执行的当事人都会理所当然地以为,只要官司打赢了,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那么法院就一定能够把钱要回来,接下来就可以等着法官把钱“送上门”了。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申请人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然后就是误解、发难、甚至纠缠。。。

    比如:

    法官,我官司都打赢了,也来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没有拿到钱?

    什么?没有财产?我不信!一定是你们没有想办法!

    什么?你们找不到人?怎么可能找不到人,你们不是有天眼、监控、卫星跟踪吗?

    财产线索?我怎么会知道他有没有财产啊!我不管,反正我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了,你们就得负责,我就要拿到我的钱!

    。。。。。

    此时的执行法官只能表示

    其实还有一种执行案件叫“执行不能”。遇到这种案件着实让法官们使出“洪荒之力”、动员四海八荒各执行联动单位资源,发挥“上天入地,挖地三尺般”的精神也确实不能帮申请人拿回真金白银。

    “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力

    科普时间

    #执行难#

    执行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被执行人难找。

    第二、被执行财产难查。找不到人,找不到钱,这是执行过程中常见的表现。

    第三、执行财产难动。特别是涉及到“僵尸企业”时表现得更为突出。

    第四、协助执行单位难求。在某些案件的执行中,确实需要相应单位协助执行,基于相关的考虑,法院跟它不是一种领导关系实践中不予配合。

    #执行不能#

    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法院用尽了各种执行措施,最后没有找到执行人或可供执行财产。

    第二种是找到部分,但是找到部分以后,仍然有部分得不到履行,对剩余的部分仍然是执行不能。

    第三种是确实找到财产,但是该财产基于法定事由确实不能处置。

    以上三种情况其实都会出现“执行不能”。

    #二者区别#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呢?

    “执行不能”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本身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与”执行难“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而一时无法执行的情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用老百姓最通俗的话说,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压根没钱,法院没办法执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不是靠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就能改变这个客观事实。

    经典案例

    2014年,魏女士与秦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审理,判令被告秦女士偿还原告魏先生借款25.33万元及利息。可判决生效后,秦女士仅偿还了一部分后突然失踪,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债权人魏女士于2018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利用网络执行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秦女士的房屋、土地、工商等登记信息及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全方位排查,但未查找到任何可执行财产,后经执行法官调查得知:秦女士因信用卡诈骗正处于服刑期间,不具备履行能力。故在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魏女士后,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法不能”, 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

    我的案件“执行不能”,现在只能终本,那你们是不是不再执行,不管我了? 那我的钱咋弄?

    “执行不能”≠永远不能

    科普时间

    针对“执法不能”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退出。在终本后的5年内,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

    经典案例

    于某在2010年3月以生意上的需要为由向张某借款12万元。之后债务人未履行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张某遂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鼓楼法院审理,判令被告于某支付欠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手段,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无奈之下,只能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但是我们的执行干警并没有就此停滞脚步,在终本期间多次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点对点”的财产查控。皇天不负有心人,2018年6月,我们发现了一条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了解到,于某继承了其父亲的一笔遗产,随后执行干警立即对于某名下财产进行提取,以偿还张某债权。

    当年迈的张某从法官手里接过被拖欠了8年之久的欠款本金及利息15万元,几度情绪失控,失声痛哭,握着执行干警的双手不停的感谢,“谢谢你们,这些钱是我晚年的养老钱,太谢谢你们了。。。人民法官真是好样的!”

    “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还管不管?”这是很多申请执行人的疑问。而鼓楼法院的执行法官用实际行动说明了答案。

    温馨提醒

    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

    鼓楼法院执行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时,首先要增强预知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意识,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从源头上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性,才能真正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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