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坐公交车时,却因“飞来横祸”受了伤住院。10月1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支付刘敏、闵雷医疗费4559.50元、护理费15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474元、住宿费1360元,车票款1元,以上共计8661.50元,并驳回刘敏、闵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豫B14XXX普通客车系被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有的第20路公交车。2010年6月1日上午8时40分,赵磊驾驶豫B38XXX(临)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封市解放大道078号路灯杆向东变更车道时,与魏华驾驶由北向南直行的豫B14XXX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豫B14XXX普通客车上的乘车人刘敏、闵雷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汴公交认字[2010]第15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华、刘敏、闵雷不负事故责任,赵磊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敏受伤后,当日被送到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入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治疗,诊断为:1、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2、左下肢软组织损伤;3、高血压病。刘敏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4559.5元。刘敏购买的公交车车票票价为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乘坐被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车辆,双方即形成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即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的医疗费4559.50元、住宿费13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本院参照2009年河南省服务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并支持其护理费,数额为1547元(2009年河南省服务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2438元÷年计薪天数为261天×住院18天)。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办行(2007)115号文精神,省内出差伙食补助为每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540元(每天30元×住院18天)。关于营养费,数额应为180元(每天10元×住院18天)。关于交通费,应以原告提供的实际票据为准,数额为474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车票款1元,因被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没有将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即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该项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同关系,合同违约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并不包括精神抚慰金,所以,原告在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抚慰金,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