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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发生矛盾 砍伤面部获刑

  发布时间:2010-10-12 17:25:23


    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后竟持刀砍人,致使被害人面部受伤。9月2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白新峰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2月27日21时,被告人白新峰与被害人罗新在本市卧龙街小南门里路东一洗发屋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撕打,后被告人白新峰持刀将被害人罗新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罗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新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白新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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