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签订社会保险未缴纳,在工作近两周后辞职时却因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10月1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闫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闫春承担。
原告闫春2009年8月1日到被告开封市一饭店工作,月工资是55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开封市一饭店没有为闫春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8月1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给原告结算了12天的工资。闫春因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双倍工资与被告发生争议,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2009年9月25日汴劳仲裁字(2009)第90号裁决书,对闫春的请求不予支持,闫春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在本院庭审时,闫春的熟人和朋友张华、白莹、吴敬出庭作证,证明闫春在被告单位工作的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现有有效证据证明原告闫春香在被告处工作不足一个月,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不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交纳养老保险金的责任。原告称其在被告处工作18个月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