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本庭再次告知你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希望你如实陈述事情经过,否则本庭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采取司法惩戒措施!”近日,在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杨志华法官的训诫和法律的威慑下,一作伪证的证人及时承认错误,并在训诫书上签字摁印,原告也当庭撤诉。
2019年7月,我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9年5月,被告高某、李某夫妇以20万元的价格将某餐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现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却拒不履行协议。开庭当日,被告辩称,确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款期限3个月,月息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到期后偿还原告款26万元。当时为保证借款如期归还,在原告的要求下,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其实该股权转让协议系借款合同的担保,并非真正意义的股权转让协议。而原告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予以否认,坚称借款合同和股权转让系协议系两码事,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当日,原告又以现金的方式向二被告借款26万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明,且借款合同与本案无关。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转让金20万元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二被告支付的,有转账凭证予以证明。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一方面向法庭出具银行转账凭证,同时当庭申请李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获得法庭许可后,李某作为证人当庭出庭证实:“2019年5月28日,李某以现金方式借给原告张某20万元,加上原告自有的现金6万元,在二被告的公司处将26万元现金给付被告,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当询问证人李某20万元现金其又是从何而来时,证人李某则陈述说系案外人杨某当日以现金方式归还的欠款,因原告张某急用,就直接又给原告张某,后原告张某又借给二被告使用。
面对疑点重重的证言,承办法官杨志华随即通过微信通知法警到庭执勤,同时当庭拨通案外人杨某的手机,询问事情经过。经与杨某沟通得知,2019年5月28日,经证人李某介绍,案外人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原告张某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后经查实,原告张某的账户当日的确有笔20万元的交易,一笔系杨某账户打入,另一笔汇出至被告账户。在核对上述情况后,法官杨志华又再次告知证人李某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果做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终,证人李某迫于法庭的威严,认识到作伪证的严重性,当庭推翻原证言后,如实陈述事情经过,其后来的证言经核实与被告辩称意见基本一致。本案最终真相大白。面对证人证言,原告当庭口头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借贷纠纷另案处理。同时,杨志华法官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鉴于原告张某和证人李某及时承认错误,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经请示主管副院长裴四海同意后,当庭对原告和证人李某采取训诫措施,原告张某和证人李某在训诫书上签名摁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