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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遭遇突发事故 受伤住院所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0-10-15 17:17:58


    祖孙二人在乘坐公交车时,不料却因意外事故受伤住进了医院。10月1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支付刘敏、闵雷(未满五岁孩童)医疗、护理等七项费用共计8661.50元。

    2010年6月1日上午,赵磊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解放大道向东变更车道时,与魏华驾驶由北向南直行的20路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公交车上的乘车人刘敏、闵雷祖孙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后经开封市交警支队第三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华、刘敏、闵雷不负事故责任,赵磊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在变更车道时影响了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另查明被撞的20路公交车为被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所有。

    刘敏在受伤后,当日被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入住淮河医院继续治疗,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455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即公交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车辆,双方即形成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公交公司即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当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时,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的医疗费4559.50元、住宿费13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护理费15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474元,要求被告退还的车票款1元,因被告公交公司没有将二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即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故几项要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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