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圆出国美梦在培训中心学习英语,不料未能通过测试,出国不成要求培训中心退还费用。10月24日,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开封市大华外语培训中心返还原告赵丽保证金及代理费7620元。
原告赵丽为办理出国相关事宜,在2008年2月23日与被告大华外语培训中心签订一份“加拿大出国前协议”,委托被告为原告办理出国相关手续。协议第1款第4条约定,被告负责为原告安排出国前的培训和考试,直至原告英语达到项目所要求的水平,并负责颁发证书。第2款约定:1、乙方(即原告)根据甲方(即被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补充需要的各种申请资料,乙方在此承诺,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2、在合同签订前后乙方应遵守和听从甲方合理的指导和规定。其中第四款退款约定:如果乙方经过培训,英语仍未达到要求而且乙方主动退出项目办理,甲方将退回其保证金,但测试费、课本及培训费VIP费除外。被告在2007年9月3日收取原告培训费、教材费2000元,该收据第二栏中另有2000元注明系收费,但未写明是何费用,当天共收取原告4000元。2008年2月23日收取原告保证金6000元。同年4月30日又收取原告代理费50000元。后因原告语言关未过未能办理出国手续,原告便要求退出项目办理及退款,被告在退还原告部分款项后,剩余9620元未能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出国相关手续,并签订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原告语言关未过导致未能办理出国手续,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英语未达到要求原告要求退出的,除测试费、课本及培训费VIP费不退外,其余款项应予退回。故对原告要求退回剩余9620元的请求,本院对其中保证金及代理费7620元予以支持,其余不予支持。遂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