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在饭店打工期间,竟将“黑手”伸向了店老板。11月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园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8月12日15时,被告人张园在开封市新街口一菜馆打工期间,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老板王芳放在吧台内的提包盗走,内有现金7047元。现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园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退还,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