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与人合伙驾驶摩托车抢劫路人钱包,戒毒所内交代罪行。11月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贾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4月10日晚8时30分,被告人贾军伙同薛武(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在开封市文殊寺附近将被害人李梅的紫色女士提包抢走,包内有红色钱包、移动U盘、斯达康牌小灵通各一个,现金900余元。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提包价值240元,钱包价值130元,U盘价值70元,小灵通价值550元。
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贾军在强制戒毒时主动供述抢夺犯罪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军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