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多次与他人合伙私改电表,窃电金额近万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11月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底,被告人王民结伙张胜利、李建(均另案处理)非法改动李建家中电表窃电,至2010年3月,窃电金额经鉴定价值5496.96元;2008年10月,被告人王民结伙张胜利、任凯(另案处理)非法改动任凯家中电表窃电,至2009年10月,窃电金额经鉴定价值2255.34元;同年10月,王民结伙张胜利、任涛(另案处理)非法改动任涛家中电表窃电,至2010年1月,窃电金额经鉴定价值14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民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私改电表的形式窃电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民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