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某某诉河南某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原系被告河南某玻璃有限公司职工,工作期间,被告将原告个人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从工资中优先扣除,但并未全部向社保经办部门缴纳。2017年8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行补缴了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共计24368.03元。后原告被返聘至被告处继续工作,但仍下欠部分工资未支付。经法院组织双方核对,截至开庭(2020年8月7日),被告下欠原告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共计22868.03元、工资3650.3元未清偿。
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开封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封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申请事项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原告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经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还应返还原告垫付的各项社保费用22868.03元,并支付工资3650.3元。故判决被告河南某玻璃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某某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共计22868.03元、支付原告李某某工资3650.3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均不持异议,但因用工单位即被告遭遇经营困难,无力为劳动者即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先行垫缴了相关费用。在企业经济下行,由其是面临“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况下,劳动者仍能与企业荣辱与共,尽量减轻企业负担。但因企业长期无法发放工资,无力缴纳各项社保费用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得不诉诸法律,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经过审理,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
基本案情:2018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购买的机器设备,在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某小区家中,私刻、伪造开封市鼓楼区民政局等政府机关印章490枚,学校印章462枚,公安户籍印章75枚,企事业印章32枚,用于出售或者伪造证件。同时,持有伪造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4478份,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03份,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180份,用于对外虚开,并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2020年8月22日,李某某在郑州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某某在庭审中供述违法所得45000元。
裁判结果: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某私刻、伪造的印章及发票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作案工具灰色打印机、黑色刻章机等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件具有较强的社会教育意义。印章虽小,关系重大。印章代表着公共管理、行政执法等职权,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书等相当重要,关乎公民个人财产乃至人身权利。而伪造的印章显然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既破坏管理秩序,又可能导致人们上当受骗。任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均可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制售持有假发票,已成为社会犯罪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不仅破坏税收秩序,还直接诱发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成为其他一些经济犯罪的媒介,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
基本案情: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龙王庙村将该村村民金某某的100余株杨树以14000的价格收购,双方约定由郑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1年2月18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郑某某雇佣他人对所购买的杨树进行采伐,在采伐过程中被开封市鼓楼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发现。2021年2月20日,开封市鼓楼区农业农村局将该线索移交至开封市森林公安局。经新乡市辉县市玉森林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滥伐杨树株树为83株,折合立木蓄积量17.6979立方米,被滥伐杨树价值7477.34元。经开封市鼓楼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通过“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核查,涉案杨树所占地类为林地。
裁判结果: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等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赃物杨树木材,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在案的油锯和砍斧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摧毁一棵树,只需抡起斧子花片刻功夫,栽活一棵树,却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案是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典型案件,具有教育意义。在广大农村地区,砍伐林木行为广泛存在,与本案被告人一样,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行为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生产生活中奉行“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惯性思维,忽视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认识不到随意采伐林木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就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未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甚至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规定内容采伐,均可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