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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矛盾遭人挑衅 砍伤他人实不应该

  发布时间:2010-11-11 16:41:10


    琐事与人产生矛盾后又跑去他人家里进行挑衅,竟落个轻伤的下场。10月2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伟拘役四个月。

    2010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何伟因琐事与被害人梁斌发生矛盾。下午3时许,梁斌到何伟家中与其发生争吵,何伟从厨房拿出菜刀,将梁斌头部、右肩及右膝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伟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梁斌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何伟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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