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工程后,自己不参与工程的建设,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最终因拖欠租赁费发生纠纷。日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案,判决被告耿强支付原告开封市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用14740元、违约金3775元,共计18515元;被告河南天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耿强在被告河南天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处任项目经理。2008年9月1日,被告耿强以被告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塔吊租赁合同,但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合同约定,原告将塔吊一部出租给被告河南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地建设使用,月租金为5000元,设备运输及拆安费10000元,下月5日前支付上月租金,逾期按月租金的日0.5%支付违约金。2008年9月7日,在对工地塔吊检测检验申请书上加盖有被告公司安全科的公章。在2009年4月27日经原告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24740元,被告耿强在该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后被告耿强又给付原告租金10000元。现尚欠原告伟新工程公司塔吊租金14740元及逾期违约金37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耿强系本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其因该工程欠原告租赁费14740元,现原告主张其支付该价款及因此产生的违约金377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被告天奇工程公司承接工程后, 将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耿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违法转包,其对所欠原告的租赁费用及违约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