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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查封、冻结支付宝账户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6-16 17:00:24


    由于法律法规更新的滞后,很多失信人把钱存到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账户中,然后以银行卡中没有钱为由来忽悠法院,以此来躲避追债。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实施细则

    (一)腾讯公司和支付宝公司均属于“有关单位”,微信和支付宝均已被列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转移金融资产到微信支付宝,则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法院会向它们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它们必须都予以配合法院的查询、冻结、划扣等强制执行行为;

    (二)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账户属于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账户予以查封、冻结、划扣。

    (三)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成了失信人,以后网上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等,都会受限。

    (四)一键网上冻结、扣划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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