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卷宗管理中心设三名工作人员,负责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审查和纸质材料的收取整理、扫描上传、命名编目、同步归档等工作。
二、卷宗管理中心从诉讼服务中心接收全局所有执行实施案件后,将全部纸质材料扫描为电子卷宗,纸质卷宗统一存放在卷宗管理中心。
三、执行实施团队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材料,承办人除可通过移动办案系统上传至执行流程系统外,于两个工作日内交至卷宗管理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时应当自备材料清单并签字确认,卷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于收到纸质材料的两个工作日内扫描上传、命名编目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执行流程系统。
四、卷宗管理中心负责纸质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及时性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予签收,同时提出修改意见。案件承办人不同意卷宗管理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的,报执行局长决定。
五、借出、借阅、复制卷宗管理中心保存管理的纸质卷宗材料应当进行登记,由借阅人详细登记所需借出的纸质卷宗材料清单并签字,借出纸质卷宗材料应优先选择复印方式,借卷人应当在借卷事由消失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所借出的全部纸质卷宗材料归还卷宗管理中心。
六、执行实施团队应在案件报结通过当天告知卷宗管理中心,由卷宗管理中心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整理,并将应补齐材料一次性告知执行实施团队,由执行实施团队在结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移送卷宗管理中心。
七、卷宗管理中心应在执行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在执行流程系统内将电子卷宗转为影像卷宗,提交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归档。经办案人员审核后,由卷宗管理中心集中将纸质材料整理装订后同步。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2年5月27日